Wednesday, September 3, 2008

馬總統提原住民政策 比連宋版本更側重自治

 

2007年10月19日11:22  來源:人民網-海峽兩岸頻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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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民網10月19日電 國民黨2008參選人馬英九近日提出"多元共榮的原住民政策",提列四年500億經費,辦理"原住民族基層建設方案",與2004年連宋編列500億基層建設經費的策略相同﹔不過兩者差別在於連宋專攻原住民教養與社福,馬英九則側重原民自治與觀光發展。 

    據台灣東森新聞網報道,國民黨2008參選人馬英九所提的教育、財經、原住民等各項政策白皮書中都難免可以看得到2004年連宋政策的影子,不過台灣歷經七年多的時空變遷,馬英九在擬定政策白皮書時雖然秉持面面俱到,但也出現較連宋不同的專攻方向。 

    早前,馬英九的財經政策"623"較連宋"456"的標准更高是一例,如今馬英九的原住民政策又是另一例。撇開基本理念、四項主張不談,馬英九原住民政策的主張多達12項,一般外界所謂的重點主要在四年500億的基礎建設基金。 

    相比2004年連宋原民政策的十大主張,除連宋同樣提出編列原住民族基層建設經費及經濟綜合發展基金500億,編列專款專用於改善地區交通、水利、電訊、消防、經濟、融資、創業、住宅及擔保等之所需外,馬英九提"三生"發展(生產、生活與生態)也和連宋大同小異。 

    連宋的原民政策裡,未見"發展觀光"這一項敘述。但"三生"產業,連宋均有分別闡述,如協助原住民承攬工程之機制,提供法律技術服務、規劃重點發展產業及輔導傳統產業,促進在地就業,推動永續事業等。不過,有關原住民的自治概念,馬英九與連宋略有不同。馬英九願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,分階段實現原住民自治願景﹔同時馬英九也提到尊重頭目產生方式,強化"頭目聯誼會"功能。 

    連宋則是主張兩階段設立"原住民民族法庭",並逐步設置"原住民民族法院"。有關頭目產生方式,連宋當時並未遇到相關問題,因此沒有明示提出。但兩者原住民政策相較,明顯不同,馬英九給予原住民更大自主、自決空間。 

    此外,連宋側重原住民的醫療等社會福利體系,像是推動原住民12年義務教育﹔補助原住民失業者一年內之健保費﹔全額補助原住民生育補助費,一個孩子補助1萬元,並維持老人55歲年金發放等。馬英九雖也提到健全社福、醫療體系,但卻未詳述內容。可見馬英九原住民政策,與連宋時期的原民政策專政項目有別。

附:馬英九政策主張: 

    1、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,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 
    2、編列四年500億,重建原住民家園與推動土地保育 
    3、尊重文化差異,保障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 
    4、加強原住民人才培育,拓展就學就業機會 
    5、輔導原住民族發展觀光與三生產業 
    6、健全原住民族社福體系,充實醫療資源 
    7、推廣文化產業認証制度,設立原住民薪傳獎 
    8、成立原住民創業育成中心與產品拓銷機構 
    9、協助原住民族解決資金融通與保証問題 
    10、成立產業服務團隊,協助原住民族發展企業 
    11、尊重頭目產生方式,強化"頭目聯誼會"功能 
    12、保護原住民族文化遺產,強化原住民族研究 

連宋原住民政策主張: 

    1、歸還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,台當局應盡速具體響應原住民"還我土地"訴求,加速完成原住民土地增劃編工作。 
    2、編列原住民族基層建設經費及經濟綜合發展基金500億,編列專款專用於改善原住民地區交通、水利、電訊、消防、經濟、融資、創業、住宅及擔保等之所需。 
    3、成立協助原住民承攬工程之機制,並提供法律技術服務。 
    4、規劃原住民重點發展產業及輔導傳統產業,促進原住民在地就業,推動原住民永續事業。 
    5、推動原住民部落認養山林計劃,提高造林獎勵金,實施原住民治山防洪造林計劃,落實自然資源保護。 
    6、兩階段設立"原住民民族法庭",並逐步設置"原住民民族法院"保障原住民司法權益,重視原住民文化習俗特殊性,及習慣法之適用,培育訓練原住民司法人才,逐漸走向原住民民族法院之設置。 
    7、全面推動原住民12年義務教育,保障原住民幼童學前義務教育,培育原住民族運動、藝術、音樂等人才。 
    8、健全原住民幼兒托育、婦女、就業、老人贍養、原住民醫療等社會福利體系,張政府補助原住民失業者一年內之健保費,並由於原住民平均余命比一般人偏低,政府全額補助生育補助費,一個孩子補助1萬元,並維持老人55歲年金發放,強化原住民族照顧質量,推動原住民幼童托育服務、婦女就業、老人看護贍養、原住民醫療體系等福利政策。 
    9、打造台灣為世界級原住民族文化中心,讓台灣成為世界原住民文化中心。
    10、落實推動原住民自治及自然資源主張實質推動部落認養山林政策、原住民參與台灣的公園、風景區管理處共管機制等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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