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November 15, 2007

原住民保留地


住民保留地之標高分布相當廣泛,自一百公尺至二千公尺不等。大部份之住民保留地仍集中於400至1200公尺之山坡地,實際位於2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之保留地並不多。住民保留地都屬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,依照行政院核定之「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、宜林、宜牧劃分標準」劃分為宜農、宜牧、宜林用途,其分布狀況以宜林用途土地約佔70%為最多,其次為宜農土地約佔24%,宜牧土地最少只佔1%,其他土地則約有5%。

住民保留

以鄒族為例,對周遭環境之認知、識覺充分反映在其對場所的命名,不論是依據自然環 境之地形、氣象、水文或生物等意象或根據場所人文活動、建築景觀,地名構成複雜環境中的定位座標系統,導引、規範社會個體與群體各種活動的空間次序,亦即 空間資源如獵場、漁區、耕地、採集地等之取得、佔有、分配、利用以及防衛方式,建構出生活舞臺領域,每個個體都有其歸屬場所,並以生態關連為基礎進而發展 出對場所情感或精神之依附與認同,此即為領域性,以這個領域性為基礎再構築其上層之社會、政治、文化結構,進而構築其宇宙世界,在這個宇宙中,住民找到了生命的最終極意義、目標和價值

國民政府於一九四八年設立住民保留地,當時是繼承日本的「理蕃」政策,等於是住民居住在國有土地上,並被迫接受定居、定耕的生活方式。這雖是現代化的開始,但基本上卻是約束住民的空間規劃與價值觀。目前公認的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約25萬公頃,佔台灣土地面積的6.8%,但若扣除其中機關用地和平地人合法承租地,則僅約15萬公頃(5.9%),這些土地是目前台灣住民真正耕作、使用的土地。

1945年國民政府接管台灣時,依國有地原則,順理成章地從日本手中繼承殖民帝國主義下的土地遺產,及採用表面「合法」卻實質行「掠奪」住民族傳統土地的所謂「申報登記」主義的手段。根據1950年國民政府公布的「土地法」第十條規定規定「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」使東部台灣許多阿美族、卑南族等平地住民主張的祖先留下來的傳統土地,因未申報登記而使土地成為國有地。

因平地住民被視為是平地居民,而須接受與漢人相同的法律義務,故亦有義務繳納私有土地的田賦與土地稅。繳稅時卻須付出現金,為獲得現金收入乃不得已將自己私有地租予他人,自己為人幫傭賺勞資。平地住民個人喪失私有地的過程,除了上述因陷入貧困和知識不足以外,還有不少村落共有地、牧場、造林地被迫因捐地而失去,或因未以個人名義登錄而被國家、他人接收。國民政府因依舊有行政劃為山地鄉和平地鄉,而決定是否給予保留地,所以平地鄉的住民無法取得「山地保留地」。

因日治末期住民「獵區」被劃為「農場」,而由日系企業雇用住民工作,戰後這些「日產」被國家接收後,除部分被劃為國有、省有、縣有地外,只有部份經「放領」手續成為台灣糖業公司、台灣電力公司等國營公司的「私有地」。無文字文化的住民無法用文件證明哪些土地是傳統土地,而欲以非文字證據證明時,其口述歷史和物證不被官方採納。

在1990年首次在原住民的範圍內納入平地住民,並且增設針對平地住民「增劃編保留地」的措施。替平地住民(阿美族、卑南族)採取戰後無法取得生存空間所採取的補救措施。

在土地被徵收之後,除可保留一張所有權狀外,生活頓時只能依靠非常廉價的補償金。住民在耕地不足時,只能找尋坡度超過30度以上的坡地,或山崩地、河川地等危險地去種植開墾。

1993年,在山地保留地上透過非法買賣而取得保留地「租用權」的漢人和企業集團成立「全台山地鄉平地居民權益促進會」(一般簡稱「平權會」),以組織力量積極爭取山地保留地放領及解編。可見居住山地鄉的平地漢人人口不斷增加,且其承租保留地也不斷地增加當中。這與住民青年離鄉背井從事非農業生產,成極大的對比。

目前,臺灣地區之住民保留地包含三類:

一、日據時代專供住民使用之「準要存置林野」,於光復後完成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之二十四萬餘公頃的保留地。

二、於民國77至80年間,由省府增編住民保留地一萬六千餘公頃(至目前為止實際增編、登記完成之面積為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)。

三、於79至81年度,依「臺灣省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住民保留地要點」和作業計畫,將已為住民使用居住之土地劃編為住民保留地,面積約二八五公頃。

總計現有住民保留地之實際面積為二十五萬餘公頃,分布於臺灣省十二縣三十九個鄉鎮,遍及臺灣省的臺北、桃園、新竹、苗栗、臺中、南投、嘉義、高雄、屏東、臺東、花蓮及宜蘭等縣,分布零散且不相連,多位於河流上、中游兩側,與國有林班地或原野地毗連。

住民保留地之標高分布相當廣泛,自一百公尺至二千公尺不等。大部份之住民保留地仍集中於400至1200公尺之山坡地,實際位於2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之保留地並不多。住民保留地都屬於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,依照行政院核定之「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、宜林、宜牧劃分標準」劃分為宜農、宜牧、宜林用途,其分布狀況以宜林用途土地約佔70%為最多,其次為宜農土地約佔24%,宜牧土地最少只佔1%,其他土地則約有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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